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01号 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英,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王雪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9年8月26日在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