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四路中**。
法定代表人:毛清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山哥芝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