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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升、王萌一审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624刑初575号
案件名称高永升、王萌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永升;王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9)豫1624刑初575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永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2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萌,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2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收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沈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附:1、起诉书肆份;

2、公安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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