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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知民终354号
案件名称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桃花社区****。

经营者:傅孝忠,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都江堰市富豪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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