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13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微微派对歌厅,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广安地下商业街**北头div>法定代表人:张光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微微派对歌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