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88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CHEN,WEN-KU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星创视界眼镜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澎湖花园23栋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GLP444。
经营者:袁路。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星创视界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