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山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现代农机商城****法定代表人:承玉兰,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山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山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意见。
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