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238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优品仓外贸服装经销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
经营者:赵敏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回民区优品仓外贸服装经销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