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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鑫家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鑫家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鑫家欢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275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娜,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家欢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南里268号。

经营者:王榕沐。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家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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