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4800号原告: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民营园区999号。
法定代表人:毛学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婕,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艺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1。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婕,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艺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艺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