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5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婷婷,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凤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婷婷及其辩护人梁凤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冯婷婷以本市白云区凰岗路口XX国际XX为档口,以本市白云区庆丰兴隆海口基街一巷XX号201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冯婷婷,并缴获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红色及黑色苹果牌IphoneX型、Iphone7型无线移动电话机、ipadmini型平板电脑各1台、销售卡片200张、支付宝及微信付款二维码牌各1张,后民警在上述仓库缴获了“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1543双。
经鉴定,冯婷婷缴获在案的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8173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婷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冯婷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冯婷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冯婷婷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婷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冯婷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1.被告人冯婷婷犯罪未遂;
2.被告人冯婷婷为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冯婷婷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涉案货物的实际售价低于鉴定价格;
5.被告人冯婷婷与丈夫共有三个小孩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冯婷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冯婷婷以广州市白云区凰岗路口XX国际XX为档口、以白云区庆丰兴隆海口基街一巷XX号201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冯婷婷,并缴获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以及IphoneX、IphoneXR、Iphone7无线移动电话机、ipadmini平板电脑各1台、销售卡片200张、支付宝及微信付款二维码牌各1张。
随后,民警在上述仓库缴获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共1543双。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等于2019年4月1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7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证人刘某、黄某、宋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7.微信账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商铺租赁合同;
9.报案申请书及工商登记、商标注册、鉴定报告等材料;
10.到案经过;
11.被告人冯婷婷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婷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冯婷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婷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冯婷婷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冯婷婷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ChristianLouboutin”“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X、IphoneXR、Iphone7无线移动电话机、ipadmini平板电脑各1台、销售卡片200张、支付宝及微信付款二维码牌各1张(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