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02号原告:深圳前海云东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D。
法定代表人:潘首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客如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C。
法定代表人:彭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客如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G。
法定代表人:彭雷。
被告:客如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0。
法定代表人:刘腾。
原告深圳前海云东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客如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客如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客如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0131529.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云东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云东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