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8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维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38)。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维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