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21号一层2号。
经营者:徐信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青羊区黑眼圈潘豆工艺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