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88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放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留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