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268号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柏华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艾和堂天然艾草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
法定代表人:邢强。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艾和堂天然艾草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