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31884P,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风元,女,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风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汪风元赔偿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7293.80元,合计人民币57293.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3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46元,由汪风元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3月13日、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9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9639.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596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