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46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国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国琼,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郭国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郭国琼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