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7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美宜佳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北侧梧桐小区西侧。
经营者:王敢,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美宜佳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宜佳”等易与原告商标产生混淆的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理查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变更名称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