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179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民初1542号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88号、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诉讼费185元;
执行费5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自觉履行10238元后,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3元后,将案款1018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家安建材批发部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案执行依据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