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董光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13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董光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董光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713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光银,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董光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