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9号原告:吴锦玲,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超,女,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民组。
原告吴锦玲诉被告阳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吴锦玲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锦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锦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锦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