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9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艾欣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层85号。
法定代表人:邓燕华。
被告:邓燕华,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燕,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艾欣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邓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艾欣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邓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