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1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厂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某1。
被告: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社区长洞街志中工业区A栋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1。
原告钟伟彬诉被告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1年×月25日立案。
钟伟彬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伟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伟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