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6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仟家惠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元兴新里25-29门底商1-16号16门(25-45单底层商铺)。
经营者:刘锋,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仟家惠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