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56号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蕾,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朗与被告林晓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朗在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