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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礼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9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礼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礼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1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林剑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礼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郡明珠1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咬,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礼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坤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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