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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933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33号原告: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林勐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付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付俊于本案开庭前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付俊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付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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