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33号原告: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林勐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付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付俊于本案开庭前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付俊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艾叶照明灯饰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