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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忠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忠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忠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知民初9号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韬,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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