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1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PK),男,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
法定代表人:周张祥。
原告朴振奎(JINKUPAPK)与被告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PK)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PK)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