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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执366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红河批发城****。

登记经营者:王长法。

实际经营者:赵常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北故城村**。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的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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