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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成与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11号
案件名称袁伟成与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伟成;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11号起诉人:袁伟成,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红庙禾堂**。

2019年8月27日,本院收到袁伟成的起诉状,起诉人袁伟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被起诉人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50000元;

3.判令被起诉人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袁伟成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专利号ZL**************、名称为“灯饰配件(003)”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

被起诉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在外观造型、尺寸大小、工业应用上与袁伟成专利产品相一致,被起诉人的行为侵犯袁伟成的涉案专利权,给袁伟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起诉人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的名字蓝盛峰,缺少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粤73民初1811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被起诉人中山市古镇9119灯饰配件门市部的经营者蓝盛峰的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并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中,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袁伟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起诉人袁伟成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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