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漏威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刑更6166号
案件名称漏威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漏威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6166号罪犯漏威凯,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41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漏威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6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11刑更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漏威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和缓刑监管规定(嫖娼),情节严重,裁定撤销(2016)浙041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漏威凯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对罪犯漏威凯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乔司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9月3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乔司监狱认为,罪犯漏威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漏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漏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漏威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