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6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东,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9×××××××519。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东、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85元,减半收取为553.43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