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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5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集安市教育局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94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集安市教育局,住所: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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