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56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怡家智恒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路三段75号1层。
法定代表人:何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胡玲与被告四川鑫怡家智恒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胡玲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怡家智恒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