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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小熊星座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小熊星座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小熊星座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5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C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小熊星座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阜蒙县文化路西段(广厦网点)。

经营者:白雪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小熊星座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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