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文贻训,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贻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文贻训住所地属永州市东安县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