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5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汇丰购物广场(原扶沟县世纪龙练寺镇加盟连锁店),住所地:扶沟县练寺镇政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1MA3YPAUM8D。
经营者:桑景丽。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汇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