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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朝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朝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朝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朝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68号门面。

经营者:徐朝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徐朝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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