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朝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68号门面。
经营者:徐朝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徐朝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