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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小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8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军,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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