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8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军,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