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67号原告:郝明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斯,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广州诺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9);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30718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申请(专利名称为一种婴儿游泳池,专利号为ZL20102063××××.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1年6月29日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第417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10206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20102063××××.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