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8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岩头茗茶叶店,经营场所武夷山市学院路**顺鑫广场******。
经营者:鲍明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岩头茗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