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10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超,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桐,男,1997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系被告儿子。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