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8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8民初3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鼓楼地下商业街西030-033号。

经营者:孟凡龙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以下简称千佳汇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被告千佳汇服装超市经营者孟凡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惠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利惠公司系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1853年利惠公司的创始人LeviStrauss在旧金山发明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

利惠公司已将其主要商标“LEVI'S”等在全球各地进行了注册,在中国,原告自2005年5月14日就在第25类注册了第2023725号“”商标,2015年4月28日在第25类注册了第14212864号“”商标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长期而广泛的品牌推广,原告产品以及包括双弧线在内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2018年5月23日,利惠公司委托的维权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购买案涉牛仔裤,该牛仔裤未经授权即突出使用该涉案商标,牛仔裤标牌未标明生产厂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了利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千佳汇服装超市辩称:被告只属于销售方,销售的裤子仅是图案与原告的一致,不是商标,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只卖了几条这种裤子,按销售比例,赔偿4万元过高。

经审理查明事实:原告利惠公司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并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颁发了第14212864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包括牛仔裤等服装。

原告利惠公司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并于2005年5月14日向原告颁发了第2023725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15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包括牛仔裤等服装,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

利惠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4月2日该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章苹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维权诉讼为由,向该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及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和徐林芳的监督下,冯章苹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楼××街××街××号××号××的“千佳汇服装超市”购买了涉案牛仔裤一条,并取得机打小票一张,票据金额为59元。

公证员将所购物品及购买原始票据进行拍照、封存。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川律公证内民字第6380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本案庭审中,原告将经公证处封存的案涉牛仔裤当庭拆封查验,其中含被告超市塑料袋一个,牛仔短裤一条,商标名称为奥易普仕1572。

经与原告案涉图形商标比对,该牛仔裤后面裤袋上用黄线缝有两条闭合交叉的弧线,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形状基本一致,该牛仔裤的后面裤袋与14212864号“”注册商标相同。

同时查明,千佳汇服装超市于2016年6月24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孟凡龙,经营范围为包括服装百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以及查明事实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所谓商标是指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

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利惠公司依法取得涉案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利惠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利惠公司的第2023725号“”和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属于图形商标,表现为双弧线闭合交叉组成,整体呈鸟展翅飞翔的形状,用于牛仔裤后裤袋上。

该图形商标正是利惠公司牛仔裤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牛仔裤的专用标志。

被告千佳汇服装超市销售的牛仔裤后裤袋上缝制的双弧线图形与与利惠公司注册图形商标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千佳汇服装超市销售的涉案牛仔裤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注册图形商标已构成侵权。

若销售者销售的同类商品未经许可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和图形商标,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销售者若是销售的商品虽有自己的商标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亦构成侵权。

故千佳汇服装超市认为案涉牛仔裤有自己的商标,只是裤袋上的图形一致,并未使用利惠公司的商标,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理由,只能说明其销售的案涉牛仔裤不是假冒商品,但案涉牛仔裤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图形商标已构成侵权,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其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本案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是否有侵权库存商品、数量等,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商标的公众认知度及影响范围,本院认为千佳汇服装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声明公开说明事实真相足以消除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案涉销售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23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第2023725号、第1421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张贴时间不少十天,以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千佳汇服装超市负担400元,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