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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21民初964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964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泰家园****经营者许燕军,男,197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蔚然锦和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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