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592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滕,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滕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