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9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大垸管理区西湖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55703382X2。
法定代表人:胡名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沙坪坝区钟英兰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1、2幢裙楼1-商业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RFGL9N。
经营者:钟英兰,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沙坪坝区钟英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监利县鑫星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