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651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蓝之新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刘潭任钱路北41号。
经营者:赵明亮,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伟,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蓝之新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