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25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江油市中坝镇红柠檬纯量贩歌城。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
法定代表人:韩劲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华,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海,该歌城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中坝镇红柠檬纯量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中坝镇红柠檬纯量贩歌城在庭外达成和解,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